星期二, 7月 25, 2006

淺談美國職棒(三)

淺談美國職棒(三) 2006/07/21
         淺談美國職棒     作者:賈西亞帕拉


(五) 選秀與交易


美國職棒大聯盟(Major League Baseball)由大聯盟理事會依據其規章(Major League Baseball Rules Booklet)主導選秀,當爭議出現時也是最後仲裁單位。

(A)新球員選秀制度

美國新球員選秀依據美國職棒規章(以下簡稱職棒規章)的章程四,業餘自由經紀選秀辦理,其相關規定如下:

1、選手的界定

職棒球團僅可做章程四及有關高中、大學專科學生規則與美國或加拿大居民而未曾與職棒球團簽約的球員簽約。

2、選秀會議

每年6月份舉辦一次選秀會,俗稱"夏季選秀會"(Summer Meeting)。其時間、地點由委員會決定,會議由委員會主持,裁決有關的程序問題,包括資格等所有的問題。

3、選秀

每個球團派一位代表參加,並在每一輪次中,指名一位球員,放入球團的"初選待議"(Negotiation List)名單中。當球團的會議代表在特定輪次時宣布"放棄"(pass)或未作回應時,即中止其球團的選秀權利。各球團的選秀權不得轉讓。

4、指名的順序

(1)美國聯盟在奇數年有優先選秀權,而國家聯盟在偶數年有優先權。

(2)如日有球團未能與在先前夏季選秀會中,其第一輪次所指名之球員簽約時。根據基本協議(Basic Agreement),有權在第一輪次結束時,進行第一輪次補償選秀(Compensation Selections)。該情形如有兩隊以上時,其順序與大會所訂相同。

5、待議名單

被指名的球員,會被登錄在球團的初選待議名單(Negotiation List)中,除非發生下述情況,否則將繼續留在名單上,直至關閉期截止(closed period)

(1)簽訂合約。

(2)因無球員資格被除名。

(3)返回大學讀書,成為大學選手。

(4)由於球團的協議權(Negotiation Rights)被撤消而被除名。

6、專屬簽約權

初選待議名單上的選手,如服兵役,亦受章程四之限制。球團擁有初選待議名單上選手的專屬簽約權(協議權)。簽約協議依章程三辦理。專屬簽約權(協議權)不得轉讓。



(B)簽約的資格、條件

美國職業球團簽約的資格限制依職棒規章的章程三簽約的資格、合約的條件辦理。

1、一般規則

除高中、專科、大學所訂規章另有規定外,職業球團可依照本章程三所訂之條件及限制與球員簽約。在章程三美國(United States)一詞,指美國的五十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各,及美國其他屬地。球員要合乎下列所列一項或多項條件,才能與職業球團簽約:

(1)未曾與職業球團簽過約的美國或加拿大的球員,只有合乎章程四所定選秀資格,才能簽約。球員在美國高中或大學註冊,或在其簽約時,或在簽約前一年內取得合法居留,均可認為係美國居民。

(2)未曾與職業球團簽過約的非美國或非加拿大的球員,且不受高中、專科、大學規章之限制,如合乎下列條件,則可簽約。
     
a. 在簽約時滿17歲。
b. 在簽約時為16歲,但在所簽球季結束時或該球季之9月1日前將滿7歲。
     
在首次職業性合約登記時,必須附年齡證明。

(3)過去曾與職業球團簽約,而現仍與此球團或受託之另一球團有預約之關係,僅可與目前持有該選手預約權之球團簽約。

(4)過去曾與職業球團簽約,但不再與該球團有預約之關係,則可與任何球團簽約。但須遵守章程二與以前所屬球團再簽約之限制條件。(與解簽選手之再簽約)。

2、高中規則

(1)美國及加拿大的高中學生在其有資格參加高中體育活動期間,不得與職業球團簽約。如在其有資格參加高中體育活動期限屆滿之前離校,並繼續離校至少一年(365日,包括離校日期),始可簽約並立即生效。
     
一位球員參加高中體育活動資格在畢業前即已過期,如符合下列情況,則可簽約:

a. 因為球員的年齡。
b. 因為球員已修畢在校的最多學期數。
c. 因為球員有資格參加的任何主要運動的季節已過。這樣約合約,不可強迫球員在其正式畢業商報到,參加球場活動。

(2)所有受高中規則規範的選手在向當局註冊登記,其首次職棒合約時,必須附有完成高中課程的證明書。

3、大學選手
  
(1)本章所指"大學"一詞係指美國及加拿大境內修滿四年學分後可授予學士,並有一隊參與校際比賽的棒球隊之任何大學或高等學府。

(2)大學棒球隊隊員在其四年的修業期間不可與職棒簽約。

(3)大學球員參加NCAA或NAIA舉辦之比賽,除非其所屬球隊已遭淘汰,否則不可簽約。
    
(4)例外:上述一般規則及(二)3(2)項不適用於下列選手:

a. 滿21歲,且目前在學年之間。
b. 已上完3年級,且目前在學年之間。
c. 已完成參與校際棒球資格的整個過程。
d. 因學業不及格已遭退學。
e. 自大學退學至少已達12O天(包括退學當日)。
    
(5)程序

a .一位想要簽約的大學選手,或由於根據章程3之一般規則及大學已遭退學而具有資格,或不是章程三所界定的球員。必須向職棒委員會(the Commissioner),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該球員之實情,並請求授權簽約,如委員會決定可做例外處理,將通知該選手及職業球團。

b. 大學球員如根據章程三之一般規則及已滿21歲,已上完3年級,已完成校際球賽資格的整個過程,已退學超過120日之規定,而具有簽約資格,則在選秀完成後,即可簽約。而無需任何棒球或大學官員批准。

4、專科球員(Junior College Plays)

在美國或加拿大專科學校就讀的學生,如在入學前被選秀,在其秋季班首次入學後直至當年學校球季結束前,不得簽約。




(C)相關規定事項

1、協議權

在夏季選秀會後門日之內,取得特定球員之職業球團必須提出制式合約書與該球員展開協議。並要向委員會呈繳文件証明已按此項規定辦理。如未能提出証明,委員會應取消其協議權,在所有大聯盟球團都被通知到此項裁決15日後,該球員可自由與任何球團簽約。

2、關閉期(Closed Period)

在夏季選秀前的7天稱為"關閉期"。與球員簽約的權利在夏季選秀會前第7日晨十二點零一分終止。但專科學校球員,為其學校校際比賽的關係,延至或超過關閉期,在下列的情況下仍可簽約。

(1)如其賽程在關閉期的前三日內結束,可在球賽結束後的第4日清晨十二點零一分前簽約。這個規定給職業球團有3曰的期限與其指名之球員簽約。

(2)如其賽程在關閉期間開始後結束,球員可在夏季選秀會開始當日清晨十二點零一分前簽約。

(3)如其比賽延至或超過夏季選秀會開始前3曰,球員可於夏季選秀會前3日凌晨十二點零一分至夏季選秀會當日凌晨十二點零一分簽約。

(4)在夏季選秀會開始前,所簽之約必須以書面或電報通知職棒委員會。根據資料目前美國有球探組織稱為Prospects Plus/Baseball America將當年可供選秀高中及大學球員造冊列表提供大聯盟參考。


Rules V Draft

另外大聯盟有所謂章程五選秀(Rules V Draft)。自1981年起,每年12月上旬實施其規則如下:

l、選秀資格(1)在職棒小聯盟接受磨練以已滿四年之球員。(2)未列入母隊在九月初之大聯盟40人名單中。

2、任何球團對這種球員有興趣,可根據規則五選秀辦法付五萬美元給該球員原屬聯盟母隊或一萬二仟美元原屬三A級球員或四仟美元原屬二A級球員,可獲得該球員之專屬權,但須需將規則五選秀辦法送來球員納入春季集訓40人名單中。

此外,新增球隊特別選秀(Expansion Draft)是為新加盟球隊所進行之選秀會。1961年起由加州天使隊加盟開始。當球季結束後進行三輪新增球隊特別選秀會,由該聯盟球隊中,扣除已取得自由球員身份者及各隊在屬大聯盟及三A球員中,圈定十五人保護名單,每輪每支老球隊最多被選走一名球員,第一輪送完各隊球員保護名單可再增加三人,按著進行第二輪選秀,每支老球隊再被選走一名球員,按著按著保護名單可再增加三人,按著進行第三輪選秀,有些老球隊再被選走一名球員,有些球隊則不再被選走球員。

(D)球員合約的讓渡

在受限制或取消資格名單(Restricted or Disqualified List)上球員合約可以被讓渡,但受讓的球團應為該球員的行為負起全部責任。所有球員合約的讓渡後,即日生效,並在任何場合均具有相同的力量及效果。

1、通知

某一球團可持其球員的合約讓渡予另一個球團,這位球員在接到讓渡的書面通知書後,根據合約必須去受讓渡的球隊打球。讓渡生效的日期為球員接到書面讓渡通知書的日期。

在讓渡日期生效後,讓渡球團的全部權利及義務除章程三另有規定之外,應成為受讓渡球團之權利義務。受讓渡球團有義務自讓渡日起發給該球員薪水,而不必負責以前積欠之薪水。(讓渡球團應負責)。

若受讓渡球團為大聯盟球隊,讓球團必須支付讓渡球員原合約中的薪金。除章程三另有規定外,所有以前的讓渡球團及受讓渡球團,在該球員合約所餘的期間,不必負擔任何薪水的責任。

若受讓渡球團為小聯盟球隊時,除非讓渡及受讓球團之間另有協議;否則受讓渡球團應僅負責付該球員通常該球團付給類似球技與能力球員相等的薪金。讓渡球團在合約所餘期間,應付給合約規定之薪金與實際小聯盟球團所付薪金問的差額。
若球員的合約係由一大聯盟球團在球季中或在3月15日至4月1日期間的任何時間,讓予另一大聯盟球團。受讓渡球團應付給該球員,由於合約讓渡所引起的搬遷及其他費用。

一位球員在其合約讓渡後的兩年之內,不論其合約在何時讓渡或是否讓渡是在兩個大聯盟球團之間,或大聯盟球團及小聯盟球團之間,其合約讓渡所引起的搬遷及其他費用,均可要求歸墊,補償款應由受讓渡球團支付。惟選手約合約是由大聯盟球團讓渡給小聯盟球團.補償款應由讓渡的大聯盟團隊支付。

若小聯盟球團將被讓渡的球員無條件解聘,而該球員根據與讓渡球團(大聯盟球團)約合約,應得到解約金(Severance pay)。在此情形下讓渡者應付給該球員相當於在大聯盟合約中退職金(Termination pay)的額外解約金以及合理的返回原居城市的旅行費用,包括頭等機票及食宿費用。

球員讓渡合約的書面通知應送達被讓渡的球員。在聯盟會長正式知會該球團,所有球團已依據聯盟有關棄權規定對該球員放棄任聘權前,這項通知不應送達。若通知書於獲得所有球團棄權承諾前送達,此項通知應屬無效,職棒委員應向發出此項無效通知的球團課以美金1OO元的罰金。

2、時限(Time Limit)

小聯盟團隊不得在10月19日(美東時間)晚11點59分至小聯盟協會(Minor League Association)年會開會次日的12點零1分間將球員合約讓渡予任何其他職業棒球隊。若10月19或2O日為星期日,限制期間將於10月21日美東時間晨12:01開始。例外:在任何年度中World Series訂於10月12日或之後結束,或因不良氣候將最後的比賽推延至10月12日或之後,職棒委員可指定較章程9(b)所訂提交預備隊名單(Reserved Lists)日期更晚的最後日期。

大聯盟球員合約在後述期間不得讓渡給較低層次的球隊:章程5選秀會開始前的星期一下午5時(美東時間)至章程5選秀會結束為止。

3、選秀

依球員開拓合約(Player Development Contract)之規定,如果選秀由大聯盟球團主持,該聯盟必須於每年12月15日或之前以書面或電報通知參加選秀之球團。職棒委員及小聯盟協會會長不論是否有所協議或其他原因,選秀權不得延至每年12月15日以後。

4、有條件的讓渡

持有有條件讓渡(Conditional assignment)球員合約的球團,應在試用期滿5日前以書面成電報通知讓渡球團其歸還該球員合約的意圖。為未能依約按時通知保留或退還球員合約,原受讓渡之球團即不一定能保留該球員。除非在接到郵件或電報通知5曰之後,原讓渡球團沒有義務接受退還的球員合約。在接到通知後,可立即申請對於這一球員合約的棄權書。

有條件讓渡合約中規定的試用期間以受讓渡球團球季中的30日為限。若讓渡球員受傷或生病或久未參加比賽,可協議延長試用期間,但以不超過受讓渡球團球季中的60日為限。

在同一聯盟的大聯盟球團間有條件的球員讓渡合約不會被批准,除非試用權不包括在球季的任何時段內。有條件的球員讓渡合約不得讓渡予有隸屬關係的低一層次的球團。

5、獎金條款

受讓渡球團對球員合約中獎金條款的責任,若大聯盟球員的合約包括獎金條款,在此項讓渡予任何其他大聯盟球團的合約得到批准前,該球員與讓渡球團間必須就此項獎金的支付或調整達成協議,受讓渡球團將僅負責合約中規定的基本薪金。

雖然為此,但若當球員的合約僅以一美元的代價,以無條件棄權讓渡,讓渡球團應依實際出場次數付給或調整其獎金。並應負責任何其他應付給該球員的全部或部分獎金。同時受讓渡球團應負擔讓渡合約規定的其他獎金之義務。為獲得無條件讓渡而請求棄權的球團,為讓渡約合約的代價為一美元,應指明該合約包
括獎金條款。

6、資深球員

不論在一個或兩個聯盟打過5個完整球季球員的合約,未得到他的書面同意前,不應讓渡予除了另一個大聯盟球團以外的球團。球季的資歷計算方式為累積172日可算為一個完整球季。球季前後的時段不能列入計算。

7、對於讓渡的同意權

在大聯盟打10年以上,並且後5年在同一球團的球員。未經其書面同意。其合約不得讓渡予另一大聯盟球團。

8、傷害復原

大聯盟經過球員的書面同意及聯盟會長的事先批准,在傷患名單上的大聯盟球員合約,為了運動傷害的復原,可以讓渡到小聯盟,為期2O日(非投手)或3O日(投手)。在此情況下,讓渡的球員應繼續支領大聯盟球員的薪金。此類球員的權益及福利是否可帶至小聯盟,應依照慣例辦理。此種在小聯盟的服務應視同在大聯盟的服務。

在傷患名單上的小聯盟球員合約可以讓渡予新人球隊(the Rookie-Advanced)以便運動傷害的復原。但人數不可超過3人以上。

此種復原性的讓渡(Rehabilitation assignments),非投手球員不得超過20天,投手球員不得超過30天。該球員應繼續被列為讓渡球團的預備隊員名單,並繼續支領原有薪金及福利。

(E)暫時讓渡

1、目的

在現役名單上的球員,同時也是後備部隊的一員。為能參加軍方的教育召集而不致影響其所屬的球團,仍有此暫時讓渡的產生。

2、定義

當大聯盟球員參加軍方教育徵集時,將小聯盟一個球員合約讓渡到較高層次的團隊,包括大聯盟球團。期間長短在協議中載明,期滿後該合約自動歸還原讓渡球團,而該球員在回歸後仍回到暫時讓渡前的同等地位。

3、限制

(1)對大聯盟球團的限制:暫時讓渡沒有人數的限制。但此項讓渡僅在因球員受後備徵召,超過一人以上不能出場打球時才能生效,對於每一個不能出場的球員,可以有一個暫時讓渡。

(2)對小聯盟球團的限制:小聯盟球團間不可暫時讓渡。另外執行暫時讓渡,可以不必顧及某些禁制,如大聯盟的任何及全部規定、國家協議書、或現役球員限制規則等。

美國職棒聯盟在1903年成立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協商兩聯盟事務。早期因著名黑襪事件影響,理事長具有絕對權力處理聯盟事務,大力整頓職棒才有今日規模。現在有涉及兩聯盟事務就要分別獲得兩聯盟內四分之三多數同意。但有勞資爭議時,最後仲裁者仍為法律,如1994職棒勞資糾紛引發罷賽事件,最後就是由聯邦法院裁定而恢復比賽。所以法律的介入可能是一種不得不為時手段來解決紛爭。

美國職業棒球建立選秀制度最大優點在於:(一)理事長有絕對權力負責統籌辦理,防止各球團間各自為政及惡性挖角(二)保護在學球員、兼顧業餘棒球發展(三)抑制業餘球員簽約金(四)戰績較差的球隊能經由選秀補進較好的球員,各球團戰力能均衡發展。

雖然從現行美國職棒以制度化方式選秀的確解決不少問題,但也有缺點包括(一)因大聯盟主導選秀被選球員完全沒有選擇球團權力(二)職棒球員簽約金受到限制,職棒大聯盟有聯合壟斷市場之嫌(三)對招收外國選手沒有明確規範,大球團仍可利用制度漏洞向國外招募優秀球員增強戰力。

美國職棒對球員合約的讓渡從通知、補償到資深球員等問題均有詳細規定辦法。對球團問及球員權益考慮周詳,因有法可循,執行順暢,值得我國參考(楊賢銘,民89)。

(六) 裁判養成


美國職業棒球裁判員的資格,首先必須是裁判學校的畢業生。其公認的棒球裁判學校有:瓊.柏林克曼裁判學校(Jon Brinkman Umpire School);哈利.溫德史鐵特裁判學校(Harry Wendelstedt School FO-Umpire);和紐約裁判學校(New York School of Umpire)等,前兩所在佛羅里達州;後者在紐約州。都是在元月的第二週開始,連續六個星期,這段時間的氣候比較溫暖。

凡是年滿十六歲,不分男女和學歷,均可參加,甚至超過五十歲也不拒,只要身體情況良好。其費用包括講義費、膳宿等,合計美金一千七百元(約新台幣四萬二千伍百元。在裁判學校中,除了學習「好球,(Strike)、「壞球」(Ball)、「出局」(Out)、「安全上至」(Safe)、「界內」(Fair)、和「界外」(Foul)等宣告與手勢之外,四個壘包的移動補位、雨天的處理和球隊教練(Manager)抗議的應對等也包含在內。當然研讀規則是不可省略的課程,大家視規則書如同「聖經」般的重要,在比賽中遇有問題時,必須依據規則,做適當的解決途徑。透過練習比賽,不斷的演練和檢討改進,其實這段期間,判定的正確與否並非是重點的所在,最主要是判定的果斷力是否令人信服。

學校的講師,全是由大聯盟(Major League)中具有豐富經驗的名裁判擔任。每年三校的畢業生均四百名到五百名,最後通過測驗合格的裁判員,不會超過六十名。最後大約只有半數三十名左右為大聯盟和小聯盟(Minor League)所採用,其裁判總數約三百名,也就是「新人」(Rookie)佔10%。但是這些新人必須經過A、AA、AAA等三級球賽的磨練,然後才聘表現優異者,晉級入大聯盟中執法。事實上,A、AA、AAA等三級比賽,是注重裁判經驗的獲得,而不是在於球隊的勝負。選手們在學習基本球技之際,裁判員也能借此,把握機會增進自己的裁判技術。

A和AA級的比賽是採二人制:一名主審裁判(Plate Umpire)和一名壘審裁判(Base Umpire
)。因為只有二位裁判員,所以機動性很大,若是行動遲頓,必然無法取得正確的判定。在這個時期著重主審裁判對於投球的判定「一致性」,例如外角低球通常很難清楚的判定,一旦宣告「壞球」,往後同樣的球路,均告「壞球」。因為球隊最忌諱就是「補東補西」,進而對裁判員失去信心。純而言之,當機立斷和給終一致的判定,是擔任A和AA級裁判的基本條件。這兩級的比賽是用於地方性的(Local Game),大致都連續比賽兩場(Double-header),所以兩名裁判各擔任一次主審裁判,一次壘審裁判。

AAA級的裁判採用三人制:一名主審裁判、一名一壘裁判、和一名三壘裁判。這是未來四人制的「基本型式」,因為擊出外場(Out一Pield)球時,就近的一名壘審裁判,必定迅速的定出判定該球,此時內場(ln-Pield)只留下三名。所以這個階段是在培養相互默契,充分合作的熟練技術。

最後,在小聯盟和大聯盟中,均採取四人制;當各大聯盟(American League & National
League)的東西區決賽(PlayOff)、和兩個大聯盟總決賽(World Series)時,則採六人制,也就增加兩名邊線裁判(Line Umpire or Outpield Umpire)。他們比喻,A和AA級的裁判為「熱狗」(Hot-Dog);AAA級為「漢堡」(Hamberg);大聯盟級為「牛排」(Steak)等,三個不同的等級。

大聯盟中的裁判員,每四人一組,每日依時針輪換,例如今天是主審裁判,明天就是三壘裁判,其資深者(Veteran)為主審(Chief Umpire),因此主審未必是司球裁判。也就遇有規則外之問題時,主審有權臨時依規則精神解說。

裁判員的年薪最低美金二萬二千元,有位十七年的資深裁判七萬七千五百元。如果到外埠去執行任務,則住第一流的飯店,同時每天有七十七元美金(陸永強,民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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