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7月 25, 2006

淺談美國職棒(二)

淺談美國職棒(二) 2006/07/21
         淺談美國職棒     作者:賈西亞帕拉


(二) 球隊與賽制

1. 球隊演變

在自從1903年美國職棒兩大聯盟合併後至1952年間,兩個聯盟、每個聯盟各有八支球團,並且各屬於十個城市(紐約有三個球隊,而費城、波士頓、芝加哥和聖路易各有二個球隊,底特律、辛辛那提、克里夫蘭、匹茲堡、華盛頓則有一個球隊)的狀況五十年不變。但隨著全美經濟發展且人口中心移轉的狀況下,1953年Braves隊放棄與Red Sox隊共享波士頓市場,因此首開球團轉移至密爾瓦基之先例。隔年,Browns隊亦放棄與Cardinals隊共有聖路易市場而前往巴爾的摩,1955年Athletics隊拱手讓出費城給Phillies隊,並轉戰堪薩斯,則更是創下首支跨越密西西比河之職棒球團。

1958年由於紐約布魯克林區快速衰退並且犯罪率提升,再加上Ebbets球場老舊且附近沒有停車場,而Dodgers球團老闆O’Malley在向當地人士要求興建新球場卻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無奈決定將球隊遷移至洛杉磯。

1960年在與大陸聯盟(Continental League)達成合作的協議後同意兩聯盟各新增兩個球團;首先,1961年美國聯盟分別於洛杉磯及華盛頓設置新球團,但華盛頓Senators隊老闆Calvin Griffith隨即將球隊遷移至明尼阿波里,並更名為Twins。隔年,國家聯盟在大陸聯盟經營最成功的兩個城市一休士頓及紐約也分別設置新球團,各付了180萬美金增隊費。這是美國職棒大聯盟合併近六十年來首次擴增球團,也讓國家聯盟和美國聯盟旗下從原本各擁有八個球團增加到十個球團。

洛杉磯天使隊為加盟美國聯盟的第一個位於西岸的球隊,它於1961年進入美國聯盟,1965牢時遷移至加州橙縣並更名為加州天使隊,並於1996年時再度更名為安那罕天使隊。

1969年大聯盟決定第二次擴增球隊,國家聯盟除了增加聖地牙哥Padres隊外,並首次於加拿大境內設置球隊一蒙特婁Expos隊,其增隊費為1OOO萬美金;美國聯盟則在堪薩斯及西雅圖分別設置Royals隊及Pilots隊。如此一來,在經過兩次擴增球隊之後,兩個聯盟各自擁有十二個球團,也因此大聯盟決定將各個聯盟分為東、西兩區。

1977年美國聯盟決定在西雅圖及多倫多第三次擴增球隊,這次的擴增球隊不僅造成美國職棒首次以來兩聯盟隊數不平均外,更包含了許多特殊的原因。西雅圖曾在1969年第二次擴增球隊中獲准設置Pilots隊,但卻在隔年將之遷移至密爾瓦基並更名為Brewers。為了避免325O萬美金的訴訟賠償及另一樁潛在違反反托拉斯法(Antitrust)控訴,因此決定償還西雅圖設置球團之權利,並收取增隊費625萬美金。.至於多倫多則是加拿大及美國境內尚未設置職業棒球隊的最後一個巨大市場,為了避免落入國家聯盟之中,因此將之列為此次擴增球團之城市,且酌收增隊費7OO萬美金。

從196l年到1977年歷經三次擴增球隊之後,兩聯盟共增加十支球隊,而球隊的分布也從50年代早期的東北鐵路延線重鎮轉移至70年代末期沿岸跨國企業之基地。雖然在第三次擴增球隊之後造成兩個聯盟隊數不平均(國家聯盟12隊,美國聯盟14隊)。且全美許多城市也要求能夠設置職棒球團,但在考量市場不夠充裕的情況之下,國家聯盟仍舊堅持不再擴增球隊。

1983年Fedierico Pena當選科羅拉多丹佛市新任市長,他提出振興經濟方案:(l)興建大型購物中心、(2)興建國際會議中心、(3)興建國際機場、(4)興建棒球場並設置職業棒球隊。Pena市長認為,一支職業球隊的設立將會是丹佛市經濟上最佳投資,其不僅可以為這個城市吸引外來資金,更可以將「丹佛」放置於全國及全世界的地圖上,以促進其於全世界市場上的經濟競爭力;最重要的是這個城市的民眾喜歡運動,但卻沒有享受擁有棒球的經驗。因此Pena成立丹佛棒球委員會、尋找贊助、舉辦座談會、邀請重要人士參選丹佛市、甚至組團前往休士頓參加1984年職棒冬季會議,為的就是希望能夠爭取設置新球團。

事實上,現有職棒球團老闆並不願意擴增球團,除了因為高薪明星球員有限、電視權利金縮減、球團價值會因新球團的加入而下降外,球賽品質更會因為球團增加而粗糙。因此,大聯盟開出相當嚴苛的條件:(l)新球團老闆必須是當地人而非當地企業、(2)擁有淨值一億美金以上的資金並願意將之投資於棒球、(3)專用棒球場一具備天然草皮、豪華包廂、大型電動記分板、可收發之衛星設備、(4)當地政府的支持一可將政策壓力減至最小並降低防礙稅收事宜、(5)球季開打前五年必須保證每年最少一萬張季票之販售。

這期間在歷經各項會議及專門小組調查研究.並修改興建球場法令,加上參議員及球員工會等團體不斷的呼籲努力之下,在1989年更換理事長Fay Vincent後,於199O年6月14日公佈擴增球團時間表。申請擴增球團之城市必須繳付95OO萬美金的增隊費,並不得於第一年分享全國電視轉播權利金約14OO萬美金,且在申請前須針對一地點、球場、老闆、當場政府、市場等五個方向所提出的39個問題做妥善答覆。

在十個城市共17個團體角逐兩個名額的情況下,199O年12月27日公佈最後進入決選名單之城市,分別是:Buffalo、Miami、St.Petersburg、Orlando、Washington、Denver。

1991年6月國家聯盟宣佈科羅拉多Rockies及佛羅里達Marlins成為第十三、十四個加入國家聯盟之球團,並將於1993年正式投入大聯盟球季賽中。

1995年3月9日再度通過亞歷桑那Diamondbacks及坦帕灣Devil Rays的申請,並在各收取一億三千萬美金的增隊費後,於1998年將之各置於兩個聯盟中正式加入球季賽。



2. 賽程改革

1美國職棒從一八七六年國家聯盟成立,一九0一年美國聯盟開賽,一九六九年兩大聯盟又分成東區及西區,一九九四年起每個聯盟新分為三區,隨著聯盟球隊數目及分區的不同,安程編排也就有不同風貌。

美國職棒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於洛杉磯舉行的球隊老闆冬季會議,獲得球隊老闆一致同意,從一九九七年球季起,進行兩大聯盟的球隊交叉比賽,每隊進行和不同聯盟的球隊交叉比賽十五場至十六場。

美國職棒從一九一0年起的紀錄較為完整,從那時候起的棒球規則大體在今天仍持續沿用。

從一九一0年至一九一九年賽程編排比較單純,國家聯盟和美國聯盟各有八隊,兩個聯盟的賽制都是每季每隊各打一百四十場。因此每隊和聯盟內的另外七隊,每季各交手二十坊,其中十場為主場,十場為客場比賽,非常容易安排,球季戰績最好的一隊就是聯盟冠軍隊。

一九二0年至一九六0年,國家聯盟和美國聯盟每隊每季比賽一百五十四場,一九六一年起每隊每季各比賽一百六十二場。

一九八一年起美國職棒擴增球隊,一九六一年美國聯盟增加了加州天使隊及第二支華盛頓參議員隊(一九七二年搬到德州阿靈頓,改名德州遊騎兵隊),美國聯盟變成有十支球隊,一九六二年國家聯盟也新增兩隊,紐約大都會隊及休士頓太空人隊,國家聯盟也有十支球隊。

一九六九年國家聯盟及美國聯盟各增加兩隊,國家聯盟增加的兩隊為蒙特婁博覽會隊及聖地牙哥教士隊,美國聯盟新增的兩隊為堪薩斯城皇家隊及西雅圖水手(一九七O年搬到密爾瓦基,並改名為釀酒人隊),兩大聯盟各有十二隊後,決定在聯盟內分成東區及西區。

國家聯盟東區八隊為:紐約大都會、芝加哥小熊、匹茲堡海盜、聖路易紅雀、費城費城人、蒙特婁博覽會。西區六隊為:亞特蘭大勇士、舊金山巨人、辛辛那提紅人、洛杉磯道奇、休士頓太空人、聖地牙哥教士。

美國聯盟東區六隊為:巴爾的摩金鶯、底特律老虎、波士頓紅襪、華盛頓參議員、紐約洋基、克利夫蘭印地安人。西區八隊:明尼蘇達雙城、奧克蘭運動家、加州天使、堪薩斯城皇家、芝加哥白襪、西雅圖水手。

每年球季賽打完,聯盟內的東區及西區冠軍隊。進行五戰三勝制聯盟冠軍賽,獲勝者取得聯盟冠軍及世界大賽資格,一九八八年聯盟冠軍賽改為七戰四勝制。
一九七七年美國聯盟再新增兩隊,多倫多藍鳥隊分在東區,西雅圖水手隊排定在西區比賽。一九九三年國家聯盟也再新增兩隊,佛羅里達馬林魚隊在東區,科羅拉多洛磯隊在西區。

一九九四年起美國職棒兩大聯盟,都重新分區,每個聯盟都分為東區、中區、西區。
國家聯盟東區五隊為亞特蘭大勇士、紐約大都費城費城人、佛羅里達馬林魚、蒙特婁博覽。中區五隊為辛辛紅人、休士頓太空人、芝加哥小熊、聖路易紅雀、匹茲堡海
盜。西區四隊為洛杉磯道奇、科羅拉多洛磯、聖地牙哥教士、舊金山巨人。

美國聯盟東區五隊為波士頓紅襪、紐約洋基、巴爾的摩金鶯,底特律老虎、多倫多藍鳥。中區五隊為克利夫蘭印地安人、薩斯城皇家、芝加哥白襪、密爾瓦基釀酒人、明尼蘇達雙城西區四隊為西雅圖水手、加州天使、德州遊騎兵、奧克蘭運動家。

在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九二年實施的分區比賽,國家聯盟的球隊,每一支球隊和同區的五支球隊一季各交手十八場,共九十場,和不同區的六隊各交手十二場,共七十二場,一季比賽十二場,為了方便安排及節省旅費,兩隊交手時都安排三連戰或四連戰(楊賢銘,民89)。


(三) 經紀人制度

職業球員和各球團簽訂合約時,雖然採用的都是制式的合約內容,但在此一制式台約下最重要的是根據每一位職棒選手的不同狀況,而簽訂不同的條款,包括最重要的合約年限幾年?每年薪資酬勞數目?有沒有簽約獎金?有沒有激勵條款(Incentive Clauses)?有沒有脫身條款(Escape Clauses)?有沒有優先選擇權(Options)?都要在簽約時看清楚再簽約,而這麼多的條款,職棒選手不太可能全面兼顧,因此美國職棒球員目前都請有經紀人協助處理合約事宜,而且美國職棒選手合約中也明文規定,選手可以委託代理人簽定合約(美國勞資協議1997-2000)。

美國職棒選手所聘請的經紀人大都是學有專精的專業人士,不僅熟悉各項聯盟規章法條,球員的經紀人更在美國職棒勞資集體協議的架構下,憑著精諳的法律背景,為委託的球員訂定合約,明訂合約年限、基本薪資及權利義務的條款外,還會根據球員的特殊狀況,設定「脫逃條款」或「激勵條款」以充分的保障球員。

以美國職棒巨炮坎塞柯(Jose Canseco)為例,在一九九一年和奧克蘭運動家隊簽訂五年共二千三百五十萬美元新合約,平均年薪四百七十萬美元,合約中有一條脫逃條款,在合約滿兩年後,坎塞柯可以在兩個星期內行使選擇權,付款三十萬美元給球隊並中止合約成為自由球員,坎塞柯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被運動家隊換給德州遊騎兵隊,坎塞柯在這季表現不算很好,他和經紀人研究後,認為到自由球員市場探身價未必有利,決定不行使脫逃條款選擇權續留遊騎兵隊,一九九四年球季中途,坎塞柯被換給波士頓紅襪隊,一九九五年球季結束後,坎塞柯又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簽訂兩年一千零五十萬美元,這次牠的合約就不列入脫逃條款。

連續四年獲得國家聯盟賽場獎的亞特蘭大勇士隊投手麥達克斯(Greg Maddux),在一九九二年球季結束,從芝加哥小熊隊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和勇士隊簽訂五年共二千八百萬美元合約,平均年薪五百六十萬美元,他的合約中有激勵條款,在勇士隊期間,麥達克斯若入選國家聯盟明星隊可獲獎金五萬美元,第一次及第二次獲得賽揚獎可獲獎金五十萬美元,第三次獲得賽揚獎可獲七十五萬美元獎金,麥達克斯在一九九五年又得到賽場獎,額外的七十五萬美元獎金落袋。

目前美國職棒相當多的球員,合約中都有激勵條款,依各人情況,獎金有所不同,但都以達到一定目標才可得到獎金,也使球員合約變得更多樣化,這些都是經紀人為選手所爭取而來的,當然相對的職棒選手也必須在其所得中扣除一定的百分比的獎金付給經紀人,或經紀人所屬的公司,一般而言。選手付給經紀人的佣金在百分之五,但如果透過經紀人而幫選手爭取到的廣告或其他收入時,那麼所付予經紀人的佣金往往高於百分之五。



(四) 薪資仲裁

職業棒球員在每年球季結束後,爭取下個球季約合理薪資是非常自然的現象,美國職棒的「薪資仲裁制度」(Salary Arbiration),從一九七四年實施以來,球員有合理而公開的管道爭取待遇,相當有效的化解勞資紛爭。

美國職棒勞資基本協定規定,在美國職棒年資滿六年的球員,可以取得自由球員身份,自由轉隊為自己爭取合理價碼的新合約,而年資未滿六年,但已滿三年的球員,如果對自己下個球季的薪資不滿意,在新年度一月十九日之前提出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在一月二十日至二月一日前,可以和資方洽談新球季待遇,如果雙方談不隴,則從二月一曰起連績三個星期,舉行薪資仲裁公聽會。

在進行公聽會及仲裁程序前,美國勞工部與司法部會提出一份仲裁法官名單,由球員工會及代表資方的球員關係委員會,共同圈選可被雙方接受的仲裁法官,仲裁聽証會舉行時,球員經紀人、工會律師、球員關係委員會律師、球隊代表與球員本人,都出席並申訴自己的意見,最後由仲裁法官裁定球員或資方的主張勝訴,只能二選一的裁定新年度的薪資金額,作為新球季的薪資依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勞資雙方都要遵守。

薪資仲裁定案後,勞資雙方都要接受,從二月二日起美國職棒進入春季集訓期,球員可以自動向球隊報到,但不具有強制性,三月三日則為球員強制報到日,如未報到資方可做規定懲處球員罰款,因此薪資爭議及仲裁不會影響春季集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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